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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构
 
内设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规格均为正科级)以及监察室:

  (一)办公室(挂服务处牌子)。  

  负责处理局机关事务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关系;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会务、秘书事务、政务公开、行政事务、机要档案和督查督办等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来信来访和市长热线电话转办件及回复;负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及内外来宾接待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以及干部考察、选拔任免、人员招聘、录用调配、奖惩考核等工作;负责局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评聘等工作;负责局干部职工的劳动工资及统计、出国(境)、社保福利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监督指导处。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市级各部门的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拟定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方案;负责授权范围内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更新、调配、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牌证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公务用车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用车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用车保障;做好车辆维修、年检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对全体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四)监察室。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转办件;受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员、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调查的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处分。负责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人选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执行。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局财务管理、经费管理、会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局直管的市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使用、核销的账户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内部审计和财务结算工作及会计电算化业务的指导;负责直属单位综合统计汇总工作。

    (六)房地产基建管理处。负责管理本局直管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的保障工作,承办建设(购置、租用)、产权登记、调配、修缮、处置(经市政府授权)的工作;承办在市财政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产集中管理和闲置房产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房改审核和由本局建造出售的房改房公共部位修缮工作;负责属本局管理的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和水电费收缴工作;负责拟订、实施局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七)节能管理处。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在市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节能规划、规章制度,落实市级机关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做好资源消费状态和节约潜能统计分析,提出政府资产类办公楼节能改造、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建议,指导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各县(市、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其他节能任务,会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政治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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