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绍兴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列入地方部门预算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所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所有或使用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统一调配使用及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出租(借)、处置等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监察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审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购置、置换、租赁
第六条 党政机关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坚决终止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停建。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八条 新建和购置的办公用房由各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局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以及各使用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等综合评估,会同申请单位报市发改委审核立项、市财政局资金预算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经批准需代建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需要整体置换或部分调剂的,由需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涉及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同意,具体方案由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并负责协调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因机构增设编制、职能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无法调剂的,由需求单位编制租赁方案,经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联合下文后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三章 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市机关事务局管理。权属不属于党政机关的,但仍由党政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权证已作登记的,各部门(单位)将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和使用情况报市机关事务局。
房产权证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初始登记后,将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和使用情况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所有权、使用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党政机关用房建设标准和各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机构、编制、职数,从严核定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八条 新办公用房在搬入之前,各单位要制定搬迁方案,并将办公人员定位分配表及搬迁方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新建、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0日内腾空并将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被撤销、合并的单位应在30日内及时将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局。逾期不交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在该单位的一般公用经费中按市场价扣取租金。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统一交给市机关事务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机构增设编制、职能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兼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确实因工作需要情况特殊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另行配置办公用房。在职在位的领导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离退休干部在协会任职的,由所在协会安排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到新单位工作后同时腾退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退休干部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及时腾退原办公用房。
第五章 维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单位)对本单位的一切安全负责。做好办公用房、配套用房及消防、电力、电讯、网络等安全工作,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办公用房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程工作量的大小分维修改造及日常维修:维修改造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或局部维修改造;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维修标准提出维修方案并编制概算于每年7月3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批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年度预算批复,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各单位或者委托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日常维修由各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经费由各管理部门(单位)在年初预算核定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出借(租)、处置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处置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出借(租)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建设使用办公用房。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凡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合机关办公或者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局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出借(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并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维修、调配等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市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辖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市级各党政机关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里有关办公用房管理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执行中央、省里规定。市里以前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绍市委办发〔2015〕1号(办公用房)